楼上泉友还是没有仔细的看我的发帖。
在我发帖的内容中,根本就没有“送去检查”的程序步骤,邮件的收件人就是见证人,交流标的的实际接受人是到见证人处与见证人一起开拆邮件并查看邮件中的交流标的。
见证人也根本不需要帮做那么多事。见证人的工作不过是接受邮件,通知实际接受人上门一起开拆邮件验证交流标的,只有在实际接受人不愿接受该邮件时才进行见证,拍数码照片、扫描图片和做个书面说明也不是什么难事。更不需要“义务”去做,园地可以规定见证人在不赢利的原则下向实际接受人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相关见证消耗的物质成本费。
交流标的外观可以通过数码照片和扫描图片反应,照片和图片反应不了的品相上的暇眦可以规定为裂、补、翘三种,加上数据可以用文字描述。所以见证的内容及见证结果的形式都是固定明确的,只要用放大镜仔细检查,就能将要求见证的内容检查清楚,圆满地完成见证工作。即使有人谴责,也属无理取闹,何必在意!
“《见证人》义务检查有纠纷的钱币还行”这话有理,但不标准。一旦发生纠纷后,双方都不认帐,见证人就没有作用了,只有见证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介入,才能起到见证作用,这就是我建议将收件人规定为见证人而不能规定为交流标的的实际接受人的原因。绝对不是所有交易都需要保证金加见证人制度,只有可能发生纠纷的交易才需要这种制度。“可能发生纠纷的交易”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交流金额大;二是交流双方或一方上交流时间短或成功的交流记录少或有被投诉记录。
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和保证金交纳人的资格根本不需要限制,只是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需要担保的交易的总价款,否则园地的担保就有风险了。见证人只提交身份证件是远远不够的,见证人必须是有多次成功交流记录且无违规记录或广大泉友公认信誉良好的泉友,还要擅长使用数码像机和扫描仪做图。“《见证人》负责网上中介免费汇款”根本不需要,因为银行汇款全有回执,完全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如果再让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就真要“义务帮做那么多事”了。
保证金加见证人制度的程序步骤是多一点,但实行起来并不困难,我认为对于“可能发生纠纷的交易”是完全可行的,它是我经过一年多的思考的得出的能实现“不论交易双方信用好坏都能在发生纠纷时分清是非,保证双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使广大泉友放心地在网上交易”这一目标的唯一办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2 1:11:2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