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admin在2008-5-28 16:45:00的发言:文采确实不错,数据不符合的话可以要求退回副团长,但请双方都注意不要讨论区进行交易。谢谢管理员,我也在反思这个问题,讨论区的交易确实应该慎之又慎,因为副团长是老会员了,我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所以疏忽了,但总觉得,既然短信中相互约定的东西既是现实中的合同,我觉得至少可以当作是非要是合同(非要是合同就是只要装放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的,则合同就成立。)的一种,连电话都应当作为一种合同,因为这里的前提就是:“信任”。这也是一个教训,希望当作一个典型案例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