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当前古钱币收藏市场的核心矛盾,在于评级机构公信力与商业利益的失衡。部分评级公司为追求市场份额,通过降低评级标准、扩大“标准币”范围等手段,变相降低评级门槛,通过扩大评级规模获取高额服务费,甚至与商家形成利益共同体;某些商家利用评级漏洞,将低品钱币包装成“高评币”牟取暴利。这种“窜稀币”现象导致市场出现大量高评低质的钱币,严重损害了收藏者权益。所以,“售出不退”条款的争议,本质上是评级机构将自身鉴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的体现。
从法律角度看,评级币交易属于“特殊商品交易”,其特殊性在于评级封装后,钱币无法上手验证,买家只能盲猜,无法通过常规手段验证真伪,当评级币出现争议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多数评级公司都会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自身责任,这种条款表面上是行业惯例,实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6条,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新手缺乏鉴别能力,过度依赖评级结果也是该问题的根源之一,我们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提升自己的眼力,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此外,这种生态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真正严格评级的钱币反被淹没在乱象之中,拉低了整体市场价值,在当前本就不佳的市场大环境下,使得钱币行情更加萎靡不振。
最后,试问有几家评级公司自己能够做到真正的监管自己?所以只有通过外界手段进行施压,比如成立行业监管机构,我认为目前楼主是时机成立评级监管委员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