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维埃政权对苏区货币的制作和使用办法,苏区政府有文件做过明确指示。
川陕苏维埃政府保存有一份原福建省连江县第六区塘边村农协筹备会保存的油印件。该文件是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该决议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苏维埃区域内的旧的货币,在目前得在苏维埃区域通用,并消灭行市的差别,但苏维埃须对于这些货币加以清查,以资监督。苏维埃应发行苏维埃货币,并兑换旧的货币,对于旧的货币,开始亦可采用加盖图记通用。外来之货币,须一律兑换已盖苏维埃图记之货币,或苏维埃自己发行之货币。”
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于1933年3月1日翻印的《经济政策(草案)》第三条财政与税收方面第丙款规定:“苏维埃区域内的旧的货币,得由苏维埃区域应用并消灭行市的差别,但苏维埃对这些货币加以清查,并即盖图记,以资监督。苏维埃政府应发行苏维埃货币,并兑换旧的货币,外来之货币须一律兑换已盖苏维埃图记之货币或苏维埃自己发行的货币,使能在苏维埃区域通用。”
川陕省苏维埃1933年8月1日翻印的《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第七条规定:“宣布旧金钱无效,这是不适当的。开始可以采用盖印苏维埃政府印章的办法,或者在旧的金钱上作各种可以分别的标记,假使技术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制造苏维埃的金钱(如纸币)收取旧的货币,换用苏维埃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