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建议。
1.关于珍贵文物,一般文物,有价值旧物的定义及描述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内有
【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第五章里的文物是指珍贵文物还是一般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文物的规定应该更具体化,目前条文内全部统称为文物,没有在条文里区别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首先希望在条文内明确,珍贵文物,一般文物的定义(参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除此以外的,属于有价值的旧物品,不属于文物范围。
应在条文内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国家文物局?),负责判断一级,二级,三级文物,还是一般文物。
是否可以为个人合法拥有的文物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还是一般文物,还是仅仅是有价值旧物品。
实施民间收藏文物的排查,评级工作,宣传工作。
应该研究不同文物的对应(保护等级,可否交易)方法。
目前没有国宝的法律概念,只有禁止出境文物列表。国宝和禁止出境文物应该还是有区别的,是否可以在一级文物里面选出国宝级文物这种名称(法律概念)。作为重点宣传,保护。
对于不同定级文物的规定应该不一样。
如定级文物不可以通过文物商店出售,不可以拍卖,不可以出境,个人合法拥有的定级文物是否可以交易。一般文物可以拍卖,交易,出境等等。都建议在法律里明确描述。
走私文物罪里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是明确分开规定的。一般文物不属于量刑范围。性质完全不同,文物保护法里也应该明确,体现这种区别。
2.关于文物的出入境。
应该鼓励,支持文物的入境。鼓励文物的回流。如降低文物(不限于中国文物)入境的海关税率。给与个人在海外获得的古董工艺品,有价值的古旧物品入境的特别优惠税率。目前只有指定的公益单位才可以免税入境文物,应该给与个人也有合适的入境免税,减税。目前的税率高达20%。
另外我听说有文物出境限制的标准,目前已经将1795年的限制改为1911年,就是1911年以前的旧物品都是限制出境的吗?
还是指1911年以前的定级文物,还是1911年以前的一般文物?应该明确。
这个规定简单粗暴,对于文物不能简单的用年代进行判断,1911年以前的物品很多都是没有价值的,1911年以后的也可能会是珍贵文物。扩大国外的文物交流也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