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闲鱼社区经营性行为界定与管理规范》的公示通知
亲爱的闲鱼用户: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监管领域合规指引》(点击查看)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网络经营性主体需依法履行登记义务。为积极响应上述法规规范,助力卖家实现合规经营并长远发展,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闲鱼拟新增《闲鱼社区经营性行为界定与管理规范》(规则全文附后,以下简称“新规”)。
新规旨在通过明确经营者的认定标准和义务要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次新增的规则于2026年5月8日公示通知,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生效。
闲鱼社区
2026年5月8日
以下为此次拟新增规则的全部内容
闲鱼社区经营性行为界定与管理规范
第一条 目的
1.1 为明确闲鱼社区“经营性卖家”与“闲置个人卖家”之间的边界,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地方合规指引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在闲鱼社区(以下简称“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所有卖家用户(以下简称“卖家”)。平台将依据本规范对卖家身份进行识别、分类和管理,并据此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经营行为认定标准
3.1 平台将根据卖家交易物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综合评估,对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商品的,将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3.2 具体认定标准
(一)经营行为认定标准之一
卖家为开展交易已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公示自我经营声明等,其在平台的交易行一般认定为经营行为。
(二)经营行为认定标准之二
卖家在个人主页或者宝贝标题、描述页面等使用一手货源、固定货源、有售后、七天无理由退货、多库存、多规格等经营性交易描述以显示其经营性目的,且参考在特定时期内交易物品的数量、频次或者成交量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所开展的交易行为可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1.
在售物品大于30件且品类小于3类;
2.
同一型号或者款式的物品频繁反复售卖售出5次以上;
3.
保持稳定的成交,年交易笔数104笔以上,且分布在每月,每月至少成交3笔;
4.
年销售额超过10万元。
(三)经营行为认定标准之三
尽管卖家交易行为符合本规范第3.2(二)条的规定,但是交易属于下列特殊领域、场景的,不应直接认定为经营行为,平台将参照第3.1条的规定做综合判定:
1.
收藏物品、珍藏物品、奢侈品等特殊物品的;
2.
潮玩、潮鞋、数码、乐器等个人具备频繁交易需求的物品的;
3.
基于搬家等原因需频繁交易闲置物品的;
4.
基于明星、网红等特殊身份确有大量闲置物品的;
5.
其他个人具有频繁闲置交易的领域或者场景的。
第四条 识别与认定机制
4.1 平台鼓励用户主动申报经营身份,并依相关要求履行卖家义务。
4.2 对于未主动申报的,平台将通过模型对用户行为进行动态监测,识别并标记出经营性卖家。对系统识别为经营性卖家的用户,平台有权要求其补充提供身份证明、经营资质等材料。
第五条 经营性卖家义务
5.1 被认定为经营性卖家的用户,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登记: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符合《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豁免情形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豁免的除外);
(二)经营信息登记:如实登记身份、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有效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三)信息公示:在个人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商品信息披露:如实、全面披露商品的品牌、型号、现状、、维修记录(如有)、瑕疵情况(如有)等;
(五)履行经营者相关义务:例如履行承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对存在质量问题或描述不符的商品履行退换货义务,对商品履行必要的售后义务,切实保障买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管理措施
6.1 平台将对经营性卖家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对经营性卖家在个人主页标识“经营资质”的相关标识;
(二)对拒不履行登记义务、经营者义务或虚假申报身份的用户,平台有权采取限制发布、下架商品、终止服务、冻结账号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三)其他平台依法依规采取的措施。
本规范于2026年6月1日首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