啰嗦两句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有些学者将要约邀请(有时用另一术语代替,实在想不起来了)也称为要约,所以我说是一种要约,这是两种体系概念的混用,确实不严谨。
读研时在南大学过法律,好久不动脑子了,呵呵,多交流。
买家还是应该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