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几条律令中应该可以看到以下三个方面:1.一般货物的运输时间应该是一般“邮书”邮送时间的4倍。(书信的即时性而决定了两者“存储”时间倍数相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两种泥封“阴干”后的状态。)2.律令对“毁封”的处罚不论当时还是现在来看都是严厉的。从邮人的“智商”和律令的公平性上而言,邮书发出时“泥封”的牢固性就是很“必要”的(印象中有考古专家推测古人“拆封”可能用到“火硝”之类,我倒认为应该是在发出前用了此类东西完成邮书泥封的首次“速硬”程序,这样保证了泥在邮送过程中不易被损坏,又保证了邮书的时效。而堆放在府、库的货物因保存环境相对稳定,就律令和安全而言又不能动火,所以少了“速干”程序,就发放、祭祀、地上、地下宫殿等的使用时间而言其“泥封”的阴干时间也相当充分。)3.至于判断是否“伪写”玺印而言,除了一般办公流程中的“回执”可印证外,对于关乎“王侯”生死的“凶信”而言,王侯应该会与“任命”时泥封“标本”作对比,这样似乎更“甘心”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