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古泉园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泉园地拍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案中,古泉园地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张利华作为竞买人和买受人,双方系拍卖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拍卖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一审已查明,在古泉园地拍卖公司制作的2018秋季拍卖会拍卖品目录中,元代参拍的古钱币共有14枚,其中12枚均经过X光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拍卖品图录中予以注明;仅有包含案涉古钱币在内的两枚古钱币(案涉古钱币编号238,注明边有裂,美品;另一枚编号236,注明极美品)未经过X光检测。一审法院应就此向古泉园地拍卖公司做进一步调查,审查其是否能作出合理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古泉园地拍卖公司是否已履行瑕疵说明义务予以综合认定。再次,《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古泉园地拍卖公司称其已通过拍卖品图录、网站公示、拍卖现场宣读等方式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节系古泉园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一审法院未予查明。最后,一审法院以拍卖品图录上的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古泉园地拍卖公司未告知张利华为由认定相关条款无效,适用法律亦欠妥当。双方因履行拍卖合同而引发纠纷,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有待斟酌。一审法院应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对古泉园地拍卖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案涉合同是否符合可撤销或解除情形等予以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关释明,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古泉园地拍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本院予以退回。